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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告第38號文 二維碼
發表時間:2017-01-12 15:05
《云南省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規定》已經2016年4月15日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第3次局長辦公會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 8月1日施行。
云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6年5月19日
云南省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規范安全生產培訓秩序,保證安全生產培訓質量,促進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安全培訓及對安全培訓工作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安全培訓工作堅持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實施、分類指導、教考分離的原則。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全省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省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州(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培訓 第四條 安全培訓應以集中面授、網絡培訓、自學三種方式進行。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活動應當按照規定的安全培訓大綱進行,并優先使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評選的優秀安全培訓教材。 第五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人員安全執法培訓和考核發證工作。 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鄉(鎮)安全監督員的業務培訓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與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存在委托執法關系,已經合法辦理執法委托手續的鄉(鎮)人民政府(報名時提交委托執法協議復印件),其安全監督員需要取得執法證實施委托執法的,經培訓考核合格后取得《云南省行政執法證》。 第六條 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并將教師、教學和實習、實訓設施等安全培訓條件情況書面報告負責考核發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可其安全培訓條件后方可開展本單位安全培訓。也可以委托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安全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應當委托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其他機構進行安全培訓的,保證安全培訓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培訓管理制度,保障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所需經費,如實記錄安全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并建檔備查。 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八條 安全培訓機構符合下列條件的應向省、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報備: (一)培訓機構獨立設置,有3-5名專職的安全培訓管理人員; (二)有健全的教學組織管理、學員考核、培訓登記、培訓經費管理、后勤保障以及規范的培訓效果評估、跟蹤反饋等管理制度; (三)具有長期從事安全培訓教學、掌握安全生產知識的專業、固定的師資力量,要有5名以上在本專業領域具有3年以上實踐經驗的專(兼)職教師; (四)具有安全培訓全過程的檔案管理; (五)能夠滿足同期培訓100人以上; (六)采取現場培訓的,必須具備與所承擔的安全培訓任務相適應的固定教室、設施設備及相應的硬件設施; (七)采取網絡培訓的,必須具有滿足大規模網絡培訓所需要的教學設備和基礎設施,建立了網絡化的培訓和信息管理平臺,實現網上培訓和網絡互動交流; (八)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的,還必須具備:培訓作業類別需要的實際操作設備或仿真系統、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訓練師資;對從事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以及非煤礦山、金屬冶煉的特種作業人員實施安全培訓至少包含2名與所培訓作業類別相關的注冊安全工程師;至少能夠對2個以上特種作業類別實施安全培訓。 對從事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及對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培訓的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將教師、教學和實習實訓設施等情況書面報告負責考核發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提前5個工作日報告培訓計劃。 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安全培訓工作制度和培訓檔案管理制度,如實記錄安全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并建檔備查。 第九條 安全培訓機構,應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和資金投入,持續改善培訓條件,可以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安全培訓。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 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的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其他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從業人員,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 第十一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時間,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和《特種作業安全實際操作考試標準》執行。 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的登記人員和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的人員及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人員等的培訓時間,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三章 安全培訓的考核 第十二條 考核應當堅持教考分離、統一標準、統一題庫、分級負責的原則,推行有遠程視頻監控的計算機考試,考試、考核應當嚴格執行相關標準。 第十三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全省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工作;負責市級、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人員的考核;負責省屬生產經營單位和中央企業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 州(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中央企業、省屬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 第十四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設省級考試中心、州(市)設考試分中心、考試點,考試機構的建設標準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制定。省級考試中心承擔全省安全生產考試管理工作;考試分中心承擔本行政區內安全生產考試管理工作;考試點負責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 培訓機構、生產經營單位培訓結束后,參加培訓人員應當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的考試機構參加考試。 第十五條 省、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對參加培訓人員的培訓情況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由培訓機構、生產經營單位向省級考試中心或者州(市)考試分中心進行考試申報,審核通過后由考試點組織考試。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分為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和管理能力考核。參加安全生產知識考試的人員由培訓機構或生產經營單位統一將“安全生產考試計劃申請表”“學時證明”提前5個工作日報相應的考試機構,經審核同意后,由考試機構確定考試時間、地點;管理能力考核可以由生產經營單位出具相應管理能力的證明(證明包括:本人學歷、專業,任職期間是否受過違規、違紀的處罰、發生責任事故情況)和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檢查的情況進行認定。 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包括考試和審核兩部分??荚囉煽己税l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負責;審核由考核發證機關負責??己税凑铡短胤N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和《特種作業安全實際操作考試標準》執行。 第十七條 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自任職之日起6個月內,必須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十八條 安全培訓的考試遵循統一題庫,統一標準。 州(市)級以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以及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的考試試題,使用全省統一的考試題庫。 第十九條 考試方式和成績認定 州(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人員的考核,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及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考核統一在考試點進行考試,并提前5個工作日按規定向省考試中心或州(市)考試分中心提交考核計劃。理論考試實行計算機考試,特殊情況經同意后方可采用從試題庫通過計算機生成的紙質試卷考試,未使用省考試平臺考試的,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得為其頒發相關證書。 特種作業人員理論考試合格后,應當進行實際操作考試。特種作業實際操作考試應當在具備實際操作考試條件的考試點,采取現場實際操作或者仿真模擬操作等方式進行。 考試不合格的,允許補考一次。經補考仍不合格的,應當重新參加相應的安全培訓。 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其他從業人員的考試,由生產經營單位按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及相關規定、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考核標準中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內容自行組織。 第二十條 負責考核的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考務隊伍并配足考務人員,安排監考人員對所負責的安全培訓考試進行現場監考;實際操作考試還應當安排考評人員進行現場評分。 考試結束后,監考人員應將“安全生產知識考試成績確認單”讓考生簽字確認,并填寫考場記錄,交考核單位存檔;采用紙質試卷考試的,應當將試卷封閉,交考核單位;考試點應對考試過程進行全程監控,監控資料應當妥善保管。
第四章 安全培訓的發證 第二十一條 省考試中心負責制作通過其組織考試且考核合格,并經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通過的安全監管人員和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證書。 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作通過考試分中心組織考試且考核合格的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證書。 接受安全培訓的人員經考核合格的,考核發證部門應當在考核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頒發相應的證書。 第二十二條 省、州(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給“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和“云南省行政執法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給安全合格證;特種作業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的登記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給上崗證,其他人員經培訓合格后頒發給培訓合格證。 第二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安全合格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的,應當于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辦理延期復審手續,調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及時將證書上交發證機關。新從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必須于到崗內6個月內參加執法培訓,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執法資格。有效期內未辦理延期復審手續的,延期復審不予通過,按有關規定撤銷相關證書。 各類安全培訓資格證、合格證,實行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經考核合格并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網站“安全生產資格證書查詢系統”可以查到的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二十四條 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的人員和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人員的考核、發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的規定,加強對安全培訓工作的監督管理,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行為的,依法作出處理。 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安全培訓、考核、發證情況,并每半年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安全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活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具備從事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要的條件的情況; (二)建立培訓管理制度和教師配備的情況; (三)將教師、教學和實習實訓設施等書面報告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情況; (四)執行培訓大綱、建立培訓檔案和培訓保障的情況; (五)培訓收費的情況; (六)考試通過率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七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安全培訓制度、年度培訓計劃、安全培訓管理檔案的制定和實施的情況; (二)安全培訓經費投入和使用的情況; (三)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接受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況; (四)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情況; (五)應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以及轉崗前的全員安全培訓、新錄用人員的培訓、全員職工年度復訓情況。 (六)其他從業人員以及派遣工、實習生安全培訓的情況; (七)發生死亡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負有責任的特種作業人員,以及發生事故的車間、班組從業人員重新參加安全培訓情況; (八)對從業人員現場抽考本職工作的安全生產知識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機構、安全生產考試機構(點)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并按照有關規定對舉報進行核查和處理。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機構、考試機構(點)存在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16年 8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 8月1日。2006年4月24日印發的《云南省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規定》(云府登206號)同時廢止。
文章分類:
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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